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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生工作暂行办法

2010年02月26日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高校并轨制的全面实施 ,我校各院(系)都程度不同地有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简称特困生)。他们大部分来自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给他们在校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了困难。虽然这些特困生数量不多,但对社会影响很大,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关心,保证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特困生工作是高校的一项重要工作。解决好特生问题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体现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心和爱护,保持高校稳定的重要环节。为使特困生工和有条可依、有章可循,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1999)7号文件有关精神,为使特困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特困生申报条件

第二条特困生是指因经济问题已经对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现实影响的,经国家计划录取的在校学生,具体条件是: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道德品质好;

2、月生活费低于120元;

3、父母双亡,失去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

4、单亲家庭,家庭经济困难且学生在校生活特别困难; 5、双亲中有一方患病造成劳动力弱或丧失劳动力;

6、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特别困难。

三、特困生申报、审定办法(程序)

第三条每年十二月份为申报、审定新入校特困生时间。

第四条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本人,根据特困生申报条件,向所在院(系)提 出书面申请;或学生所在班、宿舍集体代为申请。辅导员老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签署意见,按困难程度的不同排名,拟出初步等级后,上报院(系)党总支。各院(系)党总支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核实签名后,上报学生处。

第五条学生处根据全校申请的情况,确保重点,加强针对性,在逐步核实档案材料后,经集体研究,确定特困生名单及享受特困资助的等级。

第六条特困生确定后,学生处于当月通知学生所在系。各系于一周内向全系学生宣布,同时,学生处在学生工作宣传栏中宣布新学年度特困生名单。

四、解决特困生生活困难的主要办法

第七条发放生活费补助。特困生生活补助专款专用,系、班不得扣发、截留或挪用。每月补助特困生本人签名领 取后,由班生活委员将签名表送学生处存档。特困生生活补助从审定的下一个月开始随奖学金一起发放。

第八条 减免特困生学费。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财(1995)80号文件精神和省教委教计字(1995)220号文件精神,对我校收取学杂费的并轨专业的特困生,免交全部或部分学费。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特困生。校内外有关单位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特困生,使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报酬,进一步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第十条学生处审核确定特困生后,在学生工作宣传栏上公布全部特困生名单和享受生活补助的等级,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一条特困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它原因,基本生活费有保障后,应该向系提出申请,放弃特困生补助。各院(系)每年十二月份应该对本系享受定期资助的特困生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结果及时上报学生处。特困生一经确定,一般享受学校定期资助至毕业。但由于各种原因(如突发事件、家庭变故等),造成在大学生活期间生活特别困难者,可参照第二条、第四条有关规定,由各系及时向学生处提出。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各系。

第十二条特困生要积极向上,努力学习,踊跃参加集体活动,锻炼身体, 勤俭节约。凡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和此后表现,相应停发特困生生活补助和取消特困生所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学生处将不定期地对特困生的经济情况和生活状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停发各项补助和全额补交已发生活补助及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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