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同时加强院风院纪建设,确保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为《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补充条例。
第四条校级奖励按《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要求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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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总数30%,其中前20%推荐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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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毕业生的10%,其中5%推荐校级“优秀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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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获学年校级先进集体的班级,在校级奖学金评定中增加2%的名额,其余个人评优指标优先考虑;班级积分列学年最后两名的,在校级奖学金评定中减少2%的名额,其余个人评优指标相应减少。
②该年度每学期智育成绩均列前5名,综合成绩列班级前3位;无任何不及格科目;
②在专业上得到专任教师的认可,积极参加各项专业比赛并获奖。
⑤获其他专业学习奖项,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承认符合条件者。
②综合素质测评为班级前1/4位,智育成绩为班级前1/2。
③被《院(系)学生日常行为情况通报》违纪通报3次及其以上者;
④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受学校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①校团委、学生会干部;校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的学生干部,勤工办干部;校、
院社团主要负责人,校广播台主要负责人,院分团委、学生会干部;
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基本条件条款。
分① ②两类考评,各占各自的30%;身兼两类的学生干部,自己根据实际情况靠其中一类。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关心时事
政治,积极要求上进,认真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②热爱专业、勤奋学习、自觉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刻苦钻研,积极参加社
会实践和课外科技活动,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无不及格科目。
③积极参加学雷锋活动,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
参加文明寝室建设,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具有良好的文明修养。
④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团的纪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
⑤认真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履行团员义务,执行团的决定,按时交纳团费,完
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团干部要以身作则,带领团员发挥模范作用。
①热爱共青团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工作积极负责,在开展团学工作中
②能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具有奉献精神,乐于为同学服务,基本条件五个方面
③评选对象:校团委、学生会干部;院分团委、学生会干部;班团干部。
①基本条件五个方面表现较突出,在团员教育评议中表现好,个人德智体综合
①在充分听取团员青年意见,民主评议基础上,由各支部提名推荐。院级“优
秀团干”、“优秀团员”由院分团委审批,报校团委备案;其中表现突出者申报校
②推荐对象必须填写初选登记表。具体填写推荐对象的工作实绩、基本条件五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关心
时事政治,积极要求上进,认真参加、组织各项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②热爱专业、勤奋学习、自觉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刻苦钻研,积极参加社
会实践和课外科技活动,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各学习任务,学习成绩优异。
③积极参加、组织学雷锋活动,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积极参加文明寝室建设,爱护公物,讲究卫生,是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
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团的纪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
⑤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按时交纳党费,完
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时时处处以身作则,带领党员、团员、青年发挥模
⑥在党员民主测评中获优秀,个人德智体综合测评在全班前5名之内,一学年
校团委、学生会干事;院分团委、学生会干事及有关组织的干事。
1、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1—4、6条款;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毕业总评成绩位于班级1/2位。
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先进办集体”评选条件条款。
①能认真贯彻《共青团支部工作条例》,结合支部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支部的思
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团支部能起到班组核心作用。在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效果显著;
②支部委员能团结协作,支部和班委密切配合,本支部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处
③支部全体成员具有较强的团员意识,支部组织生活正常、团日活动有特色,
①院级“先进团支部”在充分听分团委各部意见,民主评议基础上,由分团委
审批,报校团委备案;其中表现突出的支部申报校级“先进团支部”由校团委审批。
②推荐支部必须填写初选登记表。具体填写推荐支部的工作实绩,并附支部工作总结。
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优秀学风班”评选条件条款。
一、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任组长,政治辅导员、班主任、自律委主任为委员。有分管评优的政治辅导员负责日常工作。
各班要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有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副班长、副团支书为小组成员。
二、校级奖励评选办法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第四章评审机构和办法》相关条款。
所有候选人(集体)需参加本班(集体为学院)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
意见,经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有院评审委员会审批。
一、学校奖项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第五章奖励办法》。
二、院级奖项均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或纪念品,在全院通报表扬,并由学院向其家长发送喜报,记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个人档案。
五、其他表现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予以全院通报公开表扬者。
第十条全院通报表扬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院情况通报表扬由自律委《外国语学院学生日常行为情况通报》情况表扬部分公布。
一、违反《<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有不良行为者;
三、每学期事假达到10节及其以上者(公假、丧假除外);
七、其他违规情节较轻,经院自律委讨论决定予以违纪情况通报者。
第十四条院违纪情况通报由自律委《外国语学院学生日常行为情况通报》违纪情况通报部分公布。
二、违反《<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且不良行为记载达4分及其以上者;
2、自修期间做与学习无关之事,并严重影响他人学习者。
1、未按规定组织集体活动,并造成较坏影响的主要学生干部;
2、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对校院产生不良影响的主要学生干部;
五、其他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应予以全院公开通报批评者。
第十六条凡未请假,经过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属旷课,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晨练迟到早退四次,旷练二次均作旷课一课时计。
第十七条在各类院级竞赛、党章党校、学生手册考试中作弊者可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院级情况通报、院级情况通报批评直至上报学校纪律处分。情况通报及其以上者取消该学生此次竞赛的评奖资格。
第十八条对学生违纪事件作出处理时,情况通报应有详细记录,纪律处分应按正常处分审批程序逐步进行。
第十九条全院公开通报批评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发文公布,受全院公开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者取消该学年的任何评奖评优资格,如果是学生干部则学生干部考核为不及格。
一、一学期班集体成员累计达20人次有校院级违纪情况通报的班级;
二、在自修时间组织集体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班级;
四、在校院重大活动中,消极应付、组织不力,并造成较坏影响及不良后果的班级;
第二十一条对本条例所列举的违纪行为,有重复发生的加重处分。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实施》。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若与上级新的规定不符处,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1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实行。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