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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2010-02-26    点击次数:

根据国家及全省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精神,为积极、扎实、有效的开展国家助学款工作,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保证绝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生活困难失学。结合我系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机构设置

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及条件

1、凡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专科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在校学习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努力,表现良好;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种类、额度及利率

1、国家助家贷款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三类。

2、学费贷款额度为申请贷款学生的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标准,住宿费贷款额度根据我校实际以每生每年900元为上限,基本生活费贷款额度根据我校实际以每生每月200元为上限。

贷款最高限额为: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个人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社会、学校等方面资助、个人勤工助学收入等金额)

3、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现行年利率为:

(1)六个月(含)以内:5.58%

(2)六个月至一年:5.85%

(3)一年至三年(含):5.94%

(4)三年至五年(含):6.03%

(5)五年以上:6.21%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给予还款利息补贴。学生所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个人负担。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见证人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学生家长、借款学生的班主任、辅导员、系主任或同班同学等),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1、申请贷款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在入学报到时向所在院(系)迎新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事项,并填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贷款的老生到班级辅导员处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事项,并填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在新学期开学后第一月内 以院(系)为单位收取整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采用多种途径核实学生情况,签署院(系)意见,集中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3、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对各院(系)上报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整理,并及时送贷款发放银行,协调办理贷款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1、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2、所贷学费贷款及住宿费贷款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每年发放10个月,按月发放。

学费贷款及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转划入学生校园结算卡。

3、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在助学贷款发放过程中应主动与经办银行及有关部门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停止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1)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贷款学生有违法纪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贷款学生未按计划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

(4)贷款学生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

1、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应在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

2、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一经确定的,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3、还款时间最迟在借款人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

4、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第十条 借款学生的义务

1、借款学生应积极参加信用观念教育,牢固树立信用意识,珍惜自已的借贷信用和名誉。

2、主动按时支付贷款利息,按时还贷。

3、借款学生应合理安排使用贷款,养成良好的消费观念,杜绝不适当消费。

4、对于信用意识淡薄、不按时偿还利息或贷款者,银行可终止发放贷款。学校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取消该生本学年的一切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美术学院、书法学院

20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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