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 学校图书馆 加入收藏
隐藏栏目

    学生奖惩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 页 >> 正文

    美术学院学生奖励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09-12-30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同时加强院风院纪建设,确保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为《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补充条例。

    第二章 奖励条例

    第四条校级奖励按《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要求实行。

    第五条学院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和集体奖。

    类别

    奖励名称

    奖 励

    金额(元)

    评选比例

    备注

    学习标兵

    200

    1%

    单独评选

    专业创新奖

    100

    2%

    单独评选

    毕业生奖学金

    另定

    5%

    单独评选

    元培奖学金

    150—200

    不定

    优秀学干

    另定

    30%

    学生干部总数30%,其中前20%推荐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干

    另定

    每班1—3名

    其中前1—2名推荐校级“优秀团干”

    优秀团员

    另定

    每班1—3名

    其中前1—2名推荐校级“优秀团员”

    优秀党员

    另定

    学生正式党员数的15%

    优秀干事

    另定

    20%

    学生会干事总数20%

    院级优秀毕业生

    另定

    10%

    全体毕业生的10%,其中5%推荐校级“优秀毕业生”

    先进集体

    另定

    30%

    前20%推荐校级“先进集体”

    优秀团支部

    另定

    25%

    前1—4个推荐校级“优秀团支部”

    学习先进班级

    另定

    2个

    前1位推荐为校级“先进班级体”

    注:获学年校级先进集体的班级,在校级奖学金评定中增加2%的名额,其余个人评优指标优先考虑;班级积分列学年最后两名的,在校级奖学金评定中减少2%的名额,其余个人评优指标相应减少。

    第六条奖励条件

    一、学习标兵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①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异;

    ②该年度每学期智育成绩均列前5名,综合成绩列班级前3位;无任何不及格科目;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

    ①英语四级通过、三级提前通过或优秀者;

    ②计算机通过应用二级、三级者;

    ③校级以上刊物有学术论文、作品发表者;

    ④获得省、市各类比赛证书者。

    二、专业学习优秀奖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①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专业成绩优异;

    ②在专业上得到专任教师的认可,积极参加各项专业比赛并获奖。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

    ①英语四级通过、三级提前通过或优秀者;

    ②计算机通过应用二级、三级者;

    ③校级以上刊物有学术论文、作品发表者;

    ④获得省、市各类比赛证书者;

    ⑤获其他专业学习奖项,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承认符合条件者。

    三、毕业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①德智体全面发展;

    ②综合素质测评为班级前1/4位,智育成绩为班级前1/2。

    2、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评定毕业生奖学金。

    ①学习成绩(包括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②普通话、粉笔字未达要求者(师范);

    ③被《院(系)学生日常行为情况通报》违纪通报3次及其以上者;

    ④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受学校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⑤未按规定通过英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者。

    四、“元培”奖学金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所有在校元培托管学生。

    2、基本条件:

    ①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②每学期无两门及以上不及格科目。

    3、达到以下情况者之一奖励200元:

    ①该学期智育成绩无不及格科目者(包括考察课);

    ②该学期智育成绩在班级名次上升10名及其以上者。

    4、达到以下情况者奖励150元:

    ①该学期智育成绩有一门没有通过者(包括考察课);

    ①该学期智育成绩在班级名次上升5名——9名者。

    五、“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

    ①校团委、学生会干部;校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的学生干部,勤工办干部;校、

    院社团主要负责人,校广播台主要负责人,院分团委、学生会干部;

    ②班团干部、寝室长及有关组织负责人。

    2、基本条件:

    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基本条件条款。

    3、评选方式

    分① ②两类考评,各占各自的30%;身兼两类的学生干部,自己根据实际情况靠其中一类。

    六、“优秀团干”、“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关心时事

    政治,积极要求上进,认真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②热爱专业、勤奋学习、自觉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刻苦钻研,积极参加社

    会实践和课外科技活动,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无不及格科目。

    ③积极参加学雷锋活动,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

    参加文明寝室建设,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具有良好的文明修养。

    ④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团的纪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

    良好的组织纪律性;

    ⑤认真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履行团员义务,执行团的决定,按时交纳团费,完

    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团干部要以身作则,带领团员发挥模范作用。

    “优秀团干”补充条件:

    ①热爱共青团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工作积极负责,在开展团学工作中

    取得较大成绩;

    ②能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具有奉献精神,乐于为同学服务,基本条件五个方面

    表现突出,受到青年团员的信任和拥护。

    ③评选对象:校团委、学生会干部;院分团委、学生会干部;班团干部。

    “优秀团员”补充条件:

    ①基本条件五个方面表现较突出,在团员教育评议中表现好,个人德智体综合

    测评在全班前10名。

    ②评选对象:学院全日制在校团员、中共预备党员。

    2、评选程序:

    ①在充分听取团员青年意见,民主评议基础上,由各支部提名推荐。院级“优

    秀团干”、“优秀团员”由院分团委审批,报校团委备案;其中表现突出者申报校

    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由校团委审批。

    ②推荐对象必须填写初选登记表。具体填写推荐对象的工作实绩、基本条件五

    个方面的表现,并附个人总结。

    七、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

    学院全日制学生中共正式党员。

    2、评选条件: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关心

    时事政治,积极要求上进,认真参加、组织各项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②热爱专业、勤奋学习、自觉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刻苦钻研,积极参加社

    会实践和课外科技活动,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各学习任务,学习成绩优异。

    ③积极参加、组织学雷锋活动,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积极参加文明寝室建设,爱护公物,讲究卫生,是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

    的模范者。

    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团的纪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

    很强的组织纪律性;

    ⑤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按时交纳党费,完

    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时时处处以身作则,带领党员、团员、青年发挥模

    范作用。

    ⑥在党员民主测评中获优秀,个人德智体综合测评在全班前5名之内,一学年

    中无不及格课程。

    八、“优秀干事”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

    校团委、学生会干事;院分团委、学生会干事及有关组织的干事。

    2、基本条件:

    ①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基本条件1—4条款;

    ②学年干事考核必须为优。

    九、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1—4、6条款;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毕业总评成绩位于班级1/2位。

    十、“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先进办集体”评选条件条款。

    十一、“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①能认真贯彻《共青团支部工作条例》,结合支部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支部的思

    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团支部能起到班组核心作用。在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效果显著;

    ②支部委员能团结协作,支部和班委密切配合,本支部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处

    于领先地位,受到团员青年拥护。

    ③支部全体成员具有较强的团员意识,支部组织生活正常、团日活动有特色,

    团支部工作有记录。

    2、评选程序:

    ①院级“先进团支部”在充分听分团委各部意见,民主评议基础上,由分团委

    审批,报校团委备案;其中表现突出的支部申报校级“先进团支部”由校团委审批。

    ②推荐支部必须填写初选登记表。具体填写推荐支部的工作实绩,并附支部工作总结。

    十二、“优秀学风班级”评选条件

    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优秀学风班”评选条件条款。

    第七条评审机构和办法

    一、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任组长,政治辅导员、班主任、自律委主任为委员。有分管评优的政治辅导员负责日常工作。

    各班要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有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副班长、副团支书为小组成员。

    二、校级奖励评选办法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第四章评审机构和办法》相关条款。

    三、院级奖励评选办法

    1、各类候选人(集体)的提名办法

    ①所在单位提名推荐;

    所有候选人(集体)需参加本班(集体为学院)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

    意见,经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有院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奖励办法

    一、学校奖项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第五章奖励办法》。

    二、院级奖项均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或纪念品,在全院通报表扬,并由学院向其家长发送喜报,记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个人档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全院公开通报表扬

    一、情况通报表扬达五次及其以上者;

    二、无偿献血者;

    三、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的典范者;

    四、对校、院、班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五、其他表现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予以全院通报公开表扬者。

    第十条全院通报表扬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情况通报表扬

    一、参加校院义务劳动者;

    二、参加校院志愿者服务者;

    三、文明寝室成员;

    四、早锻炼全勤者。

    五、在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表现突出者;

    六、经院自律委讨论决定予以情况通报表扬者。

    第十二条院情况通报表扬由自律委《外国语学院学生日常行为情况通报》情况表扬部分公布。

    第三章 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违纪情况通报

    一、违反《<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有不良行为者;

    二、早锻炼、上课迟到或早退者;

    三、每学期事假达到10节及其以上者(公假、丧假除外);

    四、晚自修延迟返校者;

    五、旷课不满5学时者每次给予院情况通报处分;

    六、副班长考勤迟交、缺交累计达2次及其以上者;

    七、其他违规情节较轻,经院自律委讨论决定予以违纪情况通报者。

    第十四条院违纪情况通报由自律委《外国语学院学生日常行为情况通报》违纪情况通报部分公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院级公开通报批评

    一、校、院级违纪情况通报批评累计达五次及以上者;

    二、违反《<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且不良行为记载达4分及其以上者;

    三、有违反学习纪律下列行为之一者: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10节者;

    2、自修期间做与学习无关之事,并严重影响他人学习者。

    四、有违反《校园管理秩序》下列行为之一者:

    1、未按规定组织集体活动,并造成较坏影响的主要学生干部;

    2、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对校院产生不良影响的主要学生干部;

    3、对校院日常管理人员的合理行为无理取闹者;

    4、擅自下河道游泳者。

    五、其他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应予以全院公开通报批评者。

    第十六条凡未请假,经过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属旷课,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晨练迟到早退四次,旷练二次均作旷课一课时计。

    第十七条在各类院级竞赛、党章党校、学生手册考试中作弊者可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院级情况通报、院级情况通报批评直至上报学校纪律处分。情况通报及其以上者取消该学生此次竞赛的评奖资格。

    第十八条对学生违纪事件作出处理时,情况通报应有详细记录,纪律处分应按正常处分审批程序逐步进行。

    第十九条全院公开通报批评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发文公布,受全院公开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者取消该学年的任何评奖评优资格,如果是学生干部则学生干部考核为不及格。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者给以班集体全院公开通报批评

    一、一学期班集体成员累计达20人次有校院级违纪情况通报的班级;

    二、在自修时间组织集体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班级;

    三、未经审批组织外出集体旅游的班级;

    四、在校院重大活动中,消极应付、组织不力,并造成较坏影响及不良后果的班级;

    第二十一条对本条例所列举的违纪行为,有重复发生的加重处分。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实施》。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若与上级新的规定不符处,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1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实行。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或修改。

    [关闭]

    友情链接
    联系方式
      地址:书法圣地·浙江绍兴兰亭风景区对面
      电话:0575-84626605
    微信公众号
    关注兰亭书法艺术学院
    Copyright @2022 LTshufa.usx.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兰亭书法艺术学院版权所有 浙ICP备07001718号 书法圣地